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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专家共话中国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发布时间:2021-09-30 16:23:34    信息来源:本网
 

       

       9月29日,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8届会议期间,由中国人权研究会主办、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承办的“中国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回应与举措”云上边会顺利举行,来自中国、法国、埃及、斯里兰卡、老挝和朝鲜等国的五十余位专家学者参会并研讨,中国常驻日内瓦代表团蒋瑞公使全程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常健教授主持,与会嘉宾围绕行动计划回应了哪些新的人权需求,制定了哪些具体的任务目标和措施,并展望该计划实施的前景和可能产生的结果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来自法国普罗旺斯艾克斯法学院的诺伯特·鲁兰教授做了《关于人权的普遍性问题》的发言,他指出每一个国家对人权问题都会有结合自己国家文化背景的理解、描述、调整和适用方法。制定和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当今世界人权保障领域的重要内容,应把相应的计划纳入国家发展愿景之中。不同的国家需要结合各自的文化背景对人权内容进行合理的诠释。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赵树坤教授在《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实施效果与继续推进》的发言中认为,第三方评估是监督、促进行动计划落实的重要机制,第三期行动计划的评估首次由第三方完成,中国人权研究会与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具体受委托承担评估工作。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得到了全面的实施,计划中所设168项目标和任务没有遗漏,都不同程度的得到了完成,很多约束性指标提前或超额完成。其中的亮点包括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消除绝对贫困,在特定群体权利保障上推进速度比较快,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领域取得的成就也值得高度肯定。

  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龚向和教授做了《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对受教育权保障的新发展》的发言,他指出,我国发布的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都高度重视对受教育权的保障,特别强调提出了公平优质受教育权。如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提出“保证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对公平优质受教育权的保障,从两个方面,从量变到质变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新发展。一是原有受教育权保障程度进一步增强、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二是新增了受教育权保障的新样态,保障数字时代的公平优质受教育权。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唐颖侠副教授做了《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对环境权利保障的新规定》的发言,她指出新计划的突出亮点是把环境权独立成章,这首先基于解决环境问题的客观要求。环境污染、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是目前全球三大环境危机,以权利为基础的办法将有助于解决不平等问题,确保保护社会所有成员,特别强调处于脆弱处境的人。中国的环境权保护是在国家生态文明战略下展开的,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权相互依托,环境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出发点与归宿。生态文明建设从概念形成逐步发展为“五位一体”之一的国家重要战略的过程,深刻反映了中国政府保护公民环境权的决心与责任。纵观中国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关于环境权的规定,可以映射出12年来中国环境权保护的历史脉络和时代变迁。新计划对环境权的规定系统全面,具有开创性和前瞻性。从污染防治到全面保护,从环境质量单一维度到兼具实体与程序的双重维度,从关注国内焦点环境问题到应对全球环境危机,新计划大大丰富了环境权的内涵,全面构建了中国环境权保护的政策体系。

  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陆海娜副教授在《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对妇女儿童权利保障的新举措》的发言中指出,新计划总体上延续了前三个人权行动计划关于妇女权利的基本框架,又有新的发展和突破。符合时代精神,强调平等、参与和共享发展成果,并和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结合起来,内容更加全面具体。新计划及时回应了科技发展对妇女人权构成的新挑战、更加关注对妇女工作权的保护,从反就业性别歧视和平衡家庭与工作两方面保护妇女工作权,缓解妇女的家庭育儿负担,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开展相关领域公益诉讼,并关注弱势妇女群体的权利保障。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刘明副教授在《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实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措施》中谈到,“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探索与新总结。在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全过程人民民主”也成为我国公民政治权利保障领域的“总领性”理念。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起点”下,我国公民政治权利的保障也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引领下迈入了“新征程”。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关于公民政治权利的相关规定,既是国家保障公民政治权利的承诺书,也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行动书”。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在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举措中,不仅实现了“过程覆盖”,而且实现了“层级覆盖”“领域覆盖”和“主体覆盖”。

  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人员、武汉东湖公益服务中心主任丁鹏在《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对特定群体权利的保障措施》的发言中,指出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为保障特定群体的平等权利,确立了有效方案。其总体实现路径包括:坚持生命健康至上,完善应急保障;关注现实困境,兜底民生保障;强调司法保护,确保平等救济。在智慧推进方面,本期计划既在医疗、教育、文化、司法等一般方面,又在无障碍设施和服务等专门领域,贯彻了对特定群体的平等保护。在协调推进方面,计划强调了对职业女性、残疾儿童、残疾老年人权利的重点保护。在合力推进方面,计划为无障碍建设、反家暴等领域的工作构建了强有力的部门联动机制。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社会责任办公室首席研究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梁晓晖在《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发言中指出,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提出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常设性的人权培训制度,形成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企事业文化,并促进工商业在对外经贸合作、投资中,遵循《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这为企业在国内外投资运营中履行尊重和促进人权的责任提供了政策基础和行动指引,也是中国促进企业界积极参与国际、国内人权治理政策转型的新高峰!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教授高通在《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的人权司法保障》中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人权得以实现的保障。《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进一步推进人权司法保障机制的完善,以推动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迈上新的台阶。新计划在人权司法保障内容方面主要存在如下四方面内容:其一,坚持依法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在司法过程中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其二,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有效保障公民获得公正审判权的实现;其三,增进司法民主,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渠道和方式;其四,回应科技的进步,强化科技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应用。

  此外,在互动环节,与会嘉宾热烈讨论了中国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高度赞扬了中国在人权保障领域取得的进步,尤其是减贫和特定群体权利保障方面成就突出,并为世界其他国家树立了典范,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模板。

  斯里兰卡常驻联合国日内瓦代表团Rajmi MANATUNGA女士指出,中国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内容丰富全面,与传统计划相比,新计划纳入了工商业与人权的内容,强调了企业人权责任,非常值得推荐和鼓励。中国的人权保障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升和进步,尤其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领域取到了非凡成就。提前完成减贫目标,令人印象深刻,在国际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老挝常驻联合国日内瓦代表团常驻副代表Sitsangkhom SISAKETH先生认为,中国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符合中国的社会文化背景,关注特定群体的权利保障,致力于解决贫困问题,这些都是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中国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发布和实施为各国提供了很好的例证和模板,希望中国能够分享未来落实和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经验,提供为其他国家学习借鉴。

  朝鲜常驻联合国日内瓦代表团副代表PANG Kwang Hyok先生指出,中国政府连续制定和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值得各国学习。中国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有利于实现人的福祉,广泛关注不同的群体,全面覆盖所有人的权利。朝鲜会一直支持中国政府落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内容,并祝愿中国圆满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来源:中国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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