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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世界的中国企业与自主社会责任标准和实施机制的建设
发布时间:2009-04-03 13:25:39    信息来源:本网
 
      十年前,当前任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在世界经济论坛上正式提出全球契约倡议的时候,商界的社会责任问题在中国仍是一个陌生而晦涩的话题――虽然劳工状况验厂当时已在东南沿海的制造业工厂里实施多年。如今,当每年数十万次的验厂和资格认证在东南沿海充分普及了社会责任的基本规范和参与意识,当汶川救灾和三鹿破产从正反两极在整个中国充分昭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价值和市场力量,当领导人呼唤“道德血液”和解读金融危机的声音在世界上充分表明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国家导向和全球视角,社会责任已然成为中国商业语言中出场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而同时另一个问题也愈来愈为明显而紧迫:社会责任对于作为一个整体而走向未来、走向世界的中国业界而言最核心的启示是什么?
      反观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多数仍然停留在被动、分散、跟风而为的层面,少有企业探讨主动的、体系化的、基于企业内外部环境和经营战略的社会责任战略与行动。另一方面,在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光谱中那些较为耀眼的光华背后,我们却总能看到外来机构、标准和机制(倡议)的推手。如果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以及中国企业在世界范围的业务拓展已是不争的事实,如果我们认可软实力及责任竞争力是未来国际市场竞争中不可舍弃的半壁江山,那么中国自主性的社会责任标准与实施机制的培育和推广就已是当务之急。
 
国际标准与国际化标准
 
      在讨论自主性的或自有社会责任标准与实施机制(倡议)之前,有必要划分一组意义重大的概念: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s)和国际化标准(Internationalized Standards)。在标准领域,前者是一个常见的术语,但同时也是一个经常被有意无意误用的术语。从渊源来看,国际标准与国际习惯一样是一个公法层面的概念,是指由获得世界各国或地区政府授权或认可,或由各国政府、官方机构或国家专业机构参与的国际组织所制定的标准,其效力依据实际上是体现为政府认可行为的公共权力和国际社会达成一致的集体意志,例如国际电信联盟(ITU)、世界卫生组织(WHO)和世界气象组织(WMO)等都负有在其专业领域内制定国际标准和标准性规范的职责。虽然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组织上是一个国际性非政府组织,但实际上它是由来自世界各国的国家标准化团体组成,所以ISO标准的效力依据仍然是公共权力。所以,就社会责任标准而言,能够制定被世界各国或地区政府所普遍认可并具有一体适用性的国际标准的国际组织应仅有两类:国际标准化组织(例如ISO14000标准序列以及制定中的ISO26000标准序列)以及联合国及其相关的附属机构和专门机构(例如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劳工标准和规范)。这类标准的宗旨之一就是统一与标准相关的实体问题,如社会责任的核心价值和底线规则。
      在这两个体系之外,社会责任领域内还存在一部分由国外非政府组织或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但由于其适用超越了制定该标准的组织所在国家的范围,因而具有了国际性的影响,例如SA8000、WRAP、EICC、AA1000等标准。这些标准和机制一般由发达国家的私营机构研发并掌控,但并非一般所称的国际标准。然而,如果我们回顾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的发展却不难发现:至今许多国内外媒体、社会机构以及学者仍将其称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这使得很多企业将这些标准与ISO9000等标准等量齐观,其结果之一就是国内企业纷纷斥以巨资寻求相关标准的被动认证,而在相当长时间内没有意识到自身就是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主体,从而忽视了社会责任建设方面的主动行动和机制创新。此外,虽然这些标准和机制可能对我国在相关领域内的规范缺失加以补充,但在某些情况下也挑战着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例如,我国劳动法律中对工作时间的规定可能在某些情况下不适合某些行业的现实需要,因此某些国际化标准接受或鼓励超越劳动法规定范围的工作时间和加班时数,这可能是上述国际标准(如国际劳工组织的标准)都无法做到的事情。
 
中国:国外社会责任标准与机制的广阔市场
 
      由于自主标准和实施机制的缺乏,中国过去十几年规范化的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其实一直由国外私营标准或机制所主导。最近看到某国外标准机构的评论认为中国业界参与国际化社会责任标准和倡议的程度不深,故而建议中国企业应更为积极,中国政府应大力对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参与和适用这些标准与机制进行引导,此论不禁令我愕然。在此仅举两例还原事实,根据美国社会责任国际组织(SAI)的统计,截至2008年9月30日,全世界68个国家和地区的1835家工厂获得了SA8000认证,其中中国工厂共218家,约占总数的12%,仅次于意大利和印度位居第三;从规模来看,这些获得认证的中国工厂共雇用约20万工人,占所有获得认证的工厂工人总数的20%强,仅次于印度位列第二(资料来源:社会责任认证服务(SAAS)网站)。另据商道纵横的统计,在2008年1至11月中国企业发布的121份社会责任报告中,有约占报告总数25%的30份社会责任报告参考了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的G3报告指南,而AA1000标准则是同期发布并经过审核的7份社会责任报告的主要审计依据之一(《价值发现之旅2008》)。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与经合组织(OECD)的划分,现存私营社会责任标准和实施机制主要分为企业行为守则、多利益相关方倡议、标准认证与标签、模范准则、行业倡议以及社会责任投资机制等七类。由于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建设从最初开始就在机制上严重依赖国外商业伙伴的推动或国外标准和实施机制的牵引,使得企业成为了国外社会责任标准与机制所追逐的客体,企业的社会责任工作也单纯表现为企业和相关机构的直线关系,所以虽然很多企业可能获得了诸多认证或引用了有关标准,但却很少主动提出自身的社会责任行为准则或者动员各方建立多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合作和交流机制,企业主动行为和积极参与的缺失进而打压了相关国内标准机构和行业组织制定和推广行业模范准则和集体倡议的动力和空间――而这一切都不是培植社会责任投资的好土壤。虽然中国自主性社会责任标准和实施机制的缓慢发展有着多种原因,但中国企业对国外标准和机制的迷信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从盲从到创新:当地所有权的意义
 
      企业在社会责任标准和机制建设中唯一能使当地企业从客体变为主体的途径就是实现社会责任标准和实施机制的“当地所有权”(local ownership)。根据联合国全球契约办公室2005年发表的报告《非同寻常的商业》,当地所有权是至少以下两种因素的共同作用:第一,标准、机制或合作关系的既定受益者就其设计、实施和独立评价具有实质影响力;第二,扎根于相关国家或地区并具有普遍代表性的参与者实施这些机制,也即企业以不同方式参与社会责任标准和机制的创设、维持和改进。这一报告还指出,合作关系的持续性和影响力也取决于这一合作关系体现当地所有权的程度。世界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IFC)在2003年发布的题为《强化全球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的报告中就已经特别强调需要“当地所有权”以及“协作性的、国家特有的、行业特有的多利益相关方倡议机制”,并认为“任何及所有倡议机制向‘当地所有权’的进化是这些机制在长期上取得成功的本质要求”。可见,“当地所有权”的目的就在于确保当地参与者的投入程度,克服地方性的困难并促进标准和机制的自我完善。虽然设立常驻一国的代表处或调查当地状况都是促进当地所有权的可鉴之策,但是最直接和最有效的保障当地所有权的方式则应是国际利益相关方积极参与当地相关方创立和维系的社会责任标准和实施机制。
      所以,脱离当地现实的“拿来主义”和“送来主义”都不是社会责任标准和实施机制的可持续的策略,只有扎根于当地土壤且由当地人参与栽培的社会责任标准和实施机制才会茁壮成长并长期开花结果。当然,当地所有权要求具有创新思维以同时确保社会责任价值与规范的协调性和解决方案的灵活性。所有的社会责任标准或实施机制(倡议)都可以分解为实体规范和执行机制两个部分,而当地所有权在这两个方面都有其独特的体现。胡锦涛主席在亚太经合组织第十六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指出,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企业应当“遵守所在国法律和国际通行的商业习惯,完善经营模式”。可见,就社会责任标准和实施机制的实体规范而言,企业应予遵循的两类标准就是:被所在国接受的体现为国际标准的通行的“商业习惯”,以及所在国的国内法律。在社会责任执行机制方面,当地所有权要求企业创新思路以建立符合前述社会责任实体规范和当地实际的完善的经营模式,包括健全的社会责任管理机制,和富有创造力的、以企业公民身份与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的参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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